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发布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什么股票平台,汇总破产清偿顺位如下:
顺位债权类别具体内容备注第零顺位有担保债权对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债权。就别除权标的物优先受偿,不参与下列顺位分配。不足部分转为普通债权。第一顺位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诉讼费、管理人报酬、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发生的费用等。随时、全额清偿,是程序进行的保障。第二顺位所欠工资、医疗费、补偿金、个人账户社保等。第三顺位税款和社会保险费所欠税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非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此处的“税款”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第四顺位普通破产债权一般商业欠款、无担保贷款,以及:-税款滞纳金-社保费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注意:这里包含了多种由税务机关申报的、具有补偿性质的附加款项。第五顺位劣后债权-税收罚款-社保费罚款-其他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民事惩罚性违约金、罚金仅在全部清偿完普通破产债权后仍有剩余时,才可能获得清偿。最终股东分配清偿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或股权结构分配。各顺位详细说明
破产清偿顺位是一个严格的法定顺序,如同一个多层瀑布,必须注满上一层,才能溢流到下一层。其根本原则是:前一顺位债权未全额清偿的,后一顺位债权无法获得任何分配。
第零顺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别除权)
法律地位:独立于主清偿序列的特殊权利。
清偿规则:
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债权人有权就债务人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如抵押的房产、质押的设备)的变价款,优先于其他所有债权人(包括优先债权人)获得清偿。
不参与排序:该权利的行使不参与下述第一至第五顺位的排序。
不足部分转化:如果担保物的变价款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未受偿的部分自动转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第四顺位的分配。
举例:银行对破产企业的厂房享有抵押权,厂房拍卖得款500万,银行债权为600万。则银行先得500万,剩余100万债权转为普通债权。
第一顺位: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性质:破产程序的“启动和运营成本”,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支出和债务,是破产程序能够进行下去的“必要成本”,因此拥有最绝对的优先权,必须从破产财产中随时、全额支付。
破产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二顺位:职工债权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立法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维护社会稳定。
包含内容: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如经济补偿金)。
第三顺位: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包含内容:
社会保险费用:指破产人欠缴的除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以外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费用。
税款:企业所欠的各项税款。根据2025年第24号公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款,与此处于同一顺位。
第四顺位:普通破产债权
这是最广泛、最常见的债权,不具备任何法定优先权。清偿规则是只有在上述所有顺位(第一至第三)的债权都全额清偿后,才能用剩余财产对本顺位债权进行按比例分配。
包含内容:
一般的商业欠款(如货款、服务费)。
无担保的银行贷款。
根据2025年第24号公告,以下项目也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税款滞纳金
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罚款
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第五顺位:劣后债权
这是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确立的规则。是具有惩罚性质的债权,作为对破产企业违法行为的惩戒,其清偿规则是必须在所有普通破产债权都获得100%全额清偿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可能获得清偿。在实践中,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因此劣后债权获得清偿的概率极低。
包含内容:
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违约金、罚款、罚金。
行政罚款、刑事罚金。
债权人自愿约定劣后的债权。
剩余财产分配
如果破产财产在清偿了所有债务(包括劣后债权) 后仍有剩余,这部分财产将不再属于“破产财产”,而是企业的“剩余财产”,将依法返还给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几个破产法律术语解释
一般非法律人士对破产中涉及的几个专业术语比较陌生,附带说明如下:
1、“就别除权标的物优先受偿”: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如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不参与破产财产的整体分配顺序,而是直接针对那个已经为其债权设定了担保的特定财产(即“标的物”),从该财产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全额地获得清偿。
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 “插队特权” ,但这个特权仅限于针对那个特定的“担保物”。
“别除权”就是指将特定财产从破产财产的整体“大池子”中剔除出来,优先用于清偿某个特定债权的权利。
法律本质:别除权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上对应的就是我们熟悉的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比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标的物”就是 “那个被设定了担保的特定财产”。
举例:如果企业用它的厂房为银行贷款做了抵押,那么这个厂房就是“标的物”;如果企业用机器设备做了质押,那么这些机器设备就是“标的物”。
“就……优先受偿”:这是一个固定法律表述,意思是 “针对……来优先获得偿还”。
整个短语“就别除权标的物优先受偿”就是:债权人可以针对那个为他的债权设定了担保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所有债权人,从该财产的变价款中获得偿还。
2、优先债权
定义: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顺位中,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的债权。
特点:通常基于社会政策、公共利益或保障基本人权的考虑而设立。
主要类型(按顺位由高到低):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上图所示,这是最高级别的优先债权,甚至被称为“超级优先权”。因为如果这些费用无法支付,破产程序本身就无法进行。
职工债权: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社会稳定。包括欠付的工资、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
税款和社会保险费: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普通债权
定义:指不具备任何优先受偿权,在优先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才能按比例获得清偿的债权。它们是破产程序中最常见、数量最多的债权。
特点:
按比例清偿:在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普通债权时,所有普通债权人按各自债权额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平等但靠后”:法律地位平等,但清偿顺序排在优先债权之后。
主要类型:
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合同欠款(如货款、服务费)。
无担保的银行贷款。
根据2025年第24号公告,税款滞纳金、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虽然由税务机关产生,但也被明确规定为普通债权。
4、劣后债权
定义:指在清偿顺位上被法律明确规定排在所有普通债权之后的债权。只有在所有普通债权都获得全额清偿后,破产财产仍有剩余时,它们才能得到清偿。
特点:
惩罚性:这类债权大多具有惩罚性质,而非补偿性质。
清偿概率极低:在实践中,破产财产能够100%清偿所有普通债权的情况非常罕见,因此劣后债权获得清偿的概率微乎其微。
主要类型:
惩罚性债权:如税收罚款、社会保险费罚款、其他行政罚款、刑事罚金。
约定劣后的债权:债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自愿将某笔债权的清偿顺序置于其他债权之后。
股东的不当债权:在特定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可能被依法认定为劣后债权。
再次强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别除权) 是独立于这个排序体系之外的。它可以直接就担保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不受上述顺位的影响。只有当担保物变现后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时,未受偿的部分才作为普通债权,加入“第四顺位”进行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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